宁河区板桥镇盆罐庄村原王连仲1.2亩设施农用地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5-06-30 信息来源: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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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盆罐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发包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宁河区板桥镇盆罐庄村原王连仲1.2亩设施农用地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7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具体情况可前往现场查勘,报名前未查勘视为接受现状,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一旦报名即视为认可标的具体情况,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情况为由拒签合同;
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标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所经营项目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该项目出租期限为:自签定合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4年。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一旦报名即视为认可出租期限,并同意按该出租期限支付租金,成交后不得以出租期限为由拒签合同;
4、地上附着物:养殖棚一座约1.2亩地,该养殖小区原有地上附着物归属于盆罐庄村村委会,后补后建地上附着物归原承租方王连仲(身份证号:120221********1017)所有,如不是原承租方中标,原承租方王连仲应将其归属物自行移走并恢复养殖小区大棚原有基础设施。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与出租方无关,与任何单位、机构、组织、个人无关;
5、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对该养殖小区经营权进行转租、转让他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6、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由国家或地方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归出租方所有,除国家或地方财政直接补助外的财产归承租方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只退回承租方承包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
7、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力的灾害,出租方和承租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合同期满后,承租方需将承包地无偿交还出租方,地上附着物由承租方自行全部清除或与出租方协商解决;
9、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继续发包,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10、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官网);
11、竞价保证金:竞得者: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折抵为合同首期价款,剩余部分不计息退还竞得者(如不足以折抵时,剩余价款需竞得者自竞价结束3个工作日内补缴至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保证金账户,竞价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合同);未竞得者:原数原路退回;
12、请意向报名人认真阅读以上条款,以及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的相关规则,认可并具备要求条件后再行报名,一旦报名即视为接受所有现状,在交易过程中如因以上条款产生的纠纷,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竞得者以以上条款原因为借口不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竞得者违约,竞得者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出租方所有,该标的由出租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本村村民(18周岁以上) |
| 转出用途 |
农业养殖、种植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5000.00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 |
| 挂牌期 |
10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2172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