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大良镇北小良村村内11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5-05-15 信息来源: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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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北小良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武清区大良镇北小良村村内11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3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坑塘在承包期间被政府依法征收、占用时,承包方应服从,承包方可根据天津市相关政策申请补偿,发包方不再对承包方做任何补偿;
2、合同期满,如果承包方未能继续承包该坑塘,必须将坑塘恢复原状,按时交回承包的坑塘及原有附属物;
3、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坑塘,改变坑塘用途、或给坑塘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当赔偿对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4、承包方在捕捞作业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捕捞手段;
5、合同期间,承包方应自主经营坑塘,若转包、分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不得私自挖坑取土、卖土,不得私搭乱建,否则发包方有权强行拆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承包方在不改变鱼池原貌的情况下,可以清淤,如进行其他提升改造,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
7、发包方不负责解决水、电、路及附属设施等相关问题,仅就坑塘及现有设施现状进行发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8、坑塘临边道路堤埝由承包方进行日常维护加固,如发生坍塌需承包方进行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由承包方承担;
9、坑塘台面及周边由承包方经营管理,但不允许种植树木、搭建看护房或违法建筑物等;
10、如遇发生洪涝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对坑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11、意向承包方承诺,在坑塘挂牌信息公告期间已经全面完成现场实地踏勘工作,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经充分了解鱼池的自然状况及权益情况,自愿接受标的坑塘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认可相关说明及交易条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竞价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坑塘瑕疵为由提起任何抗辩,在成交后的15日内与发包方完成签约,如逾期不签,将视承包方放弃坑塘承包权,交易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归发包方所有,同时,发包方有权重新进行挂牌发包;
12、承包方在坑塘经营期间注意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如出现溺水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
13、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纳承包费,视为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将该地块另行发包;
14、承包方在签约前除交齐本年度承包费外,还需另交纳一年租金作为合同押金,合同期间,承包方如有违约,合同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归发包方所有,同时,合同自违约之日起解除,如无违约、变压器无损坏等,合同期满原数退回,不计利息;
15、承包方必须按照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发包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5、该坑塘共计11亩,具体以实测为准;
16、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风险提示:本项目流转期限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不满 3 年按 3 年计算。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一旦报名即视为认可该流转期限,成交后不得以流转期限为由拒签合同,并同意按该流转期限支付相应租金。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 |
| 转出用途 |
水产养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2000.00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0878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