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王卜庄镇南申庄村7.32亩土地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5-03-06 信息来源: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7
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南申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南申庄村 |
转出信息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王卜庄镇南申庄村7.32亩土地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60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村集体旱田地7.32亩(按7.32亩计),分为5块,分别为:村北2.9亩、1.6亩、0.22亩,村南1.6亩、1亩。
2.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负责缴纳供排水费及电费。用水、用电由承包方自行解决,水费、电费等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3.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土地内如发生任何事故或各项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弃耕撂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不退承包费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青苗损失费归承包方所有,征地费或占地费归发包方所有。属于承包方的地上物补偿归承包方所有,属于发包方的地上物补偿归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南申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发包方只退回承包方承包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征用土地实际亩数及按日计算,不计息。因土地征用,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6.在承包期内,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及其它惠农性补贴归承包方所有。(如果国家对种植农作物没有补贴,承包方不享受粮补,与发包方无关。)
7.在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延长土地承包年限。
8.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土地平整项目施工,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土地平整项目施工方施工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和阻碍施工,如:节水工程,扬水站工程,高标准农田工程,否则合同自动终止,收回土地,不退承包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保证农作物秸秆禁烧,如被村、镇或卫星拍照发现,则按照村、镇、区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承包方,处罚款由承包方负责。
10.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允许对外转包,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不退还违约金。
1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保证道路畅通、排水渠畅通,不得填埋排水渠,如有破坏,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不退承包费,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承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项目流转期限为2025年1月1日 至2027年12月31日,不满3年按3年计算。
14.竞价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平台报名时,需缴纳竞价保证金为5000元,竞标成功后转入承包费。第一年签订承包协议后于3日内缴清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包费,以后每年1月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费。
15.通过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平台竞价发包。只征集到一个竞价人的,按发包底价成交。如首次挂牌未征集到竞价人,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包。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社会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
| 转出用途 |
粮食种植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5000.00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2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2521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