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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办法内容的澄清
发布时间:2024-09-20      信息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次数: 0

各投标单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款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为: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比,投标报价每高出评标基准值—个百分点扣0.4 分,投标报价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3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即:投标人的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a报价高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0.4分

公式:30分-{【(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0.4╳100}

b报价低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0.3分

公式:30分-{【(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0.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