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2125813001
| 项目名称: | 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山西阳泉气凝胶生产线设备)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2581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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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 转让方名称: | 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挂牌价格: | 964.0435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6-3-23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阳泉市 | |
| 批准文件: | |||
| 内部决策文件: |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涉及的有关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并承担全部风险,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知晓并认可转让方不负责标的资产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对标的资产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退还标的资产或拒绝支付增值税款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2)本次已知悉标的资产转让仅为实物资产本身的转让,转让方未将与气凝胶生产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生产工艺等)授予受让方使用,受让方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方的知识产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受让方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与气凝胶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应自行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商授权事宜,签订书面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许可费用及法律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如受让方擅自使用知识产权导致侵权纠纷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3)本方已充分查验标的资产,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配套设施、技术要求、知识产权等全部条件,承诺自行承担标的资产拆除、运输、保管、异地安置、配套设施筹备等全部费用及风险,自行解决生产所需的知识产权授权使用事宜。 (4)本方承诺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标的资产的检验及搬离工作,搬离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场地管理规定,如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本方承诺不擅自使用转让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因知识产权使用产生任何纠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本方已知悉转让方已如实向本方披露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无任何隐瞒或遗漏,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搬离、异地安置后的使用性能、生产效果等做任何承诺和保证。 (7)本方同意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移交: 1)转让方应于获得北交所出具的《资产交易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进行标的资产检验及交割,检验及交割地点为标的资产现所在地。 2)标的资产检验方式:转、受让双方共同派员到标的资产现所在地,按照《资产交易合同》附件载明的标的资产清单及现场查验确认的现状进行数量、外观、设备完整性检验,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认可标的资产数量、外观及设备完整性符合交割要求。 3)受让方完成检验并签署《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风险全部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再提供任何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资产后续发生的任何损坏、灭失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资产的搬离、运输、保管、异地安置等全部工作由受让方自行组织实施,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在签署《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搬离工作,搬离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及场地管理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工作,如因搬离行为造成转让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转让方仅配合受让方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必要手续,不参与标的资产的运输、保管、异地安置等任何工作,亦不承担上述工作中的任何责任。 6)转让方原则上不提供《资产交易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的安装、调试、试生产等相关服务,受让方如需上述服务,应与转让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8)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9)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549333.html |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