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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保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停装置资产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2104596001

发布时间:2022-05-30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0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中石化保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停装置资产 项目编号: S110000D012104596001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中石化保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设备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2032.5558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2-5-3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保定市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 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通过北交所指定系统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并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期满截止日17:00 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须按照附件3提交《资产拆除费用报价单》,拆除费用报价上限为213.4949万元(含增值税),超出该上限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并自动失去其受让资格。《资产拆除费用报价单》提交时需密封并在封口处盖章,一经提交,该报价不得更改。若挂牌期间内只产生一家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转让方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北交所鉴证下拆封,或挂牌期间内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在本资产竞价程序结束后经北交所鉴证下拆封。 2.标的资产拆除费用由转让方向最终受让方支付,支付方式见《实物资产交易合同》(附件5)。 3.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对标的资产采取竞价(一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各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的最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的最终报价扣除其《资产拆除费用报价单》中拆除费用报价后差额最大的报价方为最终受让方。 4.本次转让资产为国家规定的已关停资产,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踏勘,并将《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提交至北交所,在交易所报名时提供该确认书作为报名条件之一。 6. 意向受让方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一并提交本项目信息发布公告附件所列的《承诺函》(加盖公章,附件4)、《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附件1)等材料。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附件5)《拆除HSSE协议书》(附件6)等文件,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8. 受让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9. 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10.受让方承诺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 11.全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赴标的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自《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设备的保养、保管、运输、清理、安全及保卫、消防、现场管理等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拆除施工工期:受让方须在100天内完成拆除工作,拆除起始日为施工单位的《装置拆除施工方案》通过保定市竞秀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开始施工算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或天气原因无法施工等情况可顺延)。2022年12月31日前将标的资产拆除、清理完毕,履行完相关责任。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遵守《拆除施工管理要求》(附件7)。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自行负担现场拆除涉及的水电、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施工期间民事协调等费用,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4.本项目可以单独受让,也可联合受让。单独受让的,意向方自身需具备本项目《现场踏勘管理办法》《承诺函》中对资质、业绩的相关规定要求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以及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种行业许可证》;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权责,且至少有一方需具备本项目要求的拆除资质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以及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种行业许可证》。联合受让的,联合体中持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及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一方,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资产拆除方可参加多个联合体。 15.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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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