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五环路东侧4.46亩土地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33010007925
发布时间:2025-06-20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0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7925
| 项目编码: |
2025-CY/01-0037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五环路东侧4.46亩土地出租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五环路东侧部分 |
| 土地用途: |
其他农用地 |
| 地块-1: |
| 地块名称: |
|
地块编号: |
|
| 东至: |
醉库餐厅 |
南至: |
将台乡界 |
| 西至: |
五环路绿化带 |
北至: |
村道路 |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
4.46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地上物情况: |
无 |
|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经济合作社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三年 |
出让用途: |
房屋配套院落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6-20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7-03 |
挂牌总金额(元): |
340075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 交纳金额(元): |
2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公告价格(元): |
340075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25000元/亩/年,半年付,每2年递增5%,提前收取租金,先付押金。 2.无免租期。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出让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为受让方房屋起租日期,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5.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能从事禁限行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900万元。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需由出让方出具书面确认。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4.46亩,项目用途为房屋配套院落。 2.该标的规划用途为林草保护区,项目业态为绿地维护,不占用基本农田,无家庭承包地。 3.占地四至:东至醉库餐厅,西至五环路绿化带,南至将台乡界,北至村道路。 4.租赁期间,该标的存在因土地规划用途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受让方需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客观研判,审慎决策,租赁期内合理控制资金投入,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不得因土地规划用途不符为事由产生纠纷向出让方提出该项目的投资补偿。 5.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7.受让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改变土地现状,不可新增地上物或配套设施。 8.租赁期间,遇国家、市区、乡集体征占土地、规划及产业调整,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需用地拆迁时,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签订《解除协议》,承租标的范围内的所有地上物、附属物、地上地下所有设施等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享受任何补偿。 9.该标的原合同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标的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
交易服务会员: |
|
| 经办人: |
|
电话: |
|
| 联系人: |
张一帆 |
联系电话: |
18511177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