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1号741.1平方米房屋及923.9平方米场院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33010007851
发布时间:2025-06-12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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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7851
| 项目编码: |
2025-PG/04-0024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1号741.1平方米房屋及923.9平方米场院出租 |
| 细分类别: |
场院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1号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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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平方米): |
741.1 |
|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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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属设施: |
无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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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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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是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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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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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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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年): |
20年 |
| 拟出让用途: |
经营(禁止用于器械租赁、库房、会所等用途,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或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6-12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6-25 |
挂牌总金额(元): |
1025000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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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元): |
2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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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价格(元): |
1025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租赁期限20年(以合同签订为准);前10年:年租金5万元,合计50万元,签约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后10年:年租金以5万元为基数递增5%(即5.25万元/年),合计52.5万元,第10年租期届满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总计:20年租金102.5万元(大写:壹佰零贰万五千元整)。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该项目面向企业,优先考虑科技、AI类企业。 2、意向受让方需每年在王辛庄镇纳税总额不得低于200万元,报名时需提供上一年度完税证明。若纳税额暂未达标,需补充提交新签合同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具备后续履约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且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不良信用情形(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出租未取得规划等相关权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并评估本项目存在的全部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因规划尚未取得等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承租方自行承担后果。 2、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该项目,自行了解项目标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并签订标的意向受让确认知情书。 3、意向受让方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地方级收入部分作为考核依据)。承诺签约后在王辛庄镇年度缴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以实际完税金额为准)。若实际纳税额低于承诺标准,差额部分(地方级收入)按17.5%补缴管理费;若超额完成,超出部分可累计至次年税收任务。 4、受让方受让资格确定后无故不签订合同则交易保证金归出让方所有。 5、受让方签署合同时需缴纳100万元装修保证金,装修改造由承租方负责库房装修改造,费用自理,并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施工方案,确保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及消防安全,改造完成后报镇政府验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水电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结束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无违约行为后,无息退还。装修限制:可加固原有厂房,禁止新建、翻建、扩建等改变结构行为(涉及改造需提前征得镇级政府同意)。 6、受让方租赁期内须直接或间接为本地提供不少于10人的稳定就业岗位(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为认定标准),岗位销售、管理、技术等领域。 7、出让方有权对所出租的地块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违反土地性质生产经营的出让方有要求承租方停止生产及经营并加以改正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负。 8、合同期内,如遇拆违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地上物灭失,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租方及其上级部门主张任何补偿;如遇征占、拆迁等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方不得主张土地补偿款或其他应由集体决定的款项的所有权;除因前述原因以外,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应就承租方的装修投入,依据剩余合同期限进行评估折旧后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不含利息;如因承租方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出租方对其不予补偿。租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30日内清退可拆移设施,否则出让方有权清退并追责。除上述内容外,其他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9、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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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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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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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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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郭锦 |
联系电话: |
1880003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