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西大队村志港路西侧公交场站房屋200平方米房屋及20.17亩院落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33010006974
发布时间:2025-05-28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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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6974
| 项目编码: |
2025-CY/04-0401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西大队村志港路西侧公交场站房屋200平方米房屋及20.17亩院落出租 |
| 细分类别: |
办公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西大队村志港路西测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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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0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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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属设施: |
无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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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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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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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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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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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年): |
一年 |
| 拟出让用途: |
公交场站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5-21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5-27 |
挂牌总金额(元): |
1094370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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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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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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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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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法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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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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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价格(元): |
109437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0.9元/平方米/日,院落租金为51000元/亩/年(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上付款,先付押金。 2.无免租期。 3.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供暖、 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4.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房屋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6.在租赁期内,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要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且不享受拆迁补偿。 7.在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进行 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租或擅 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须包含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2.意向受让方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需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4.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项目业态及出租用途为公交场站。 2.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及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在金盏乡土储范围内。 3.项目四至为:东至志港路;南至田华二公司;西至原田鸿飞租赁地;北至官道。 4.该项目中20.17亩为院落,其中0.3亩有地上物,为房屋建筑,该建筑为原承租方自建自用,不包含在此次项目。 5.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清空场地(包含建筑物),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7.该房屋为现状出租,需受让方自行修缮维护,出让方不再进行任何投入;如有需要,受让方需自行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出让方和受让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 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0.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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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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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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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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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张博 |
联系电话: |
15010375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