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村东口西侧420平方米房屋及1.43亩场地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33010006360
发布时间:2025-01-09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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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6360
| 项目编码: |
2025-CY/04-0020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村东口西侧420平方米房屋及1.43亩场地出租 |
| 细分类别: |
普通商业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村东口200米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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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420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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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属设施: |
无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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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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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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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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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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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年): |
一年 |
| 拟出让用途: |
商业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1-09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1-15 |
挂牌总金额(元): |
422030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bjraee.com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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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元): |
1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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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价格(元): |
42203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房屋租金2.1元/平方米/日(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70000元/亩/年,租金半年付,上付款。 2.无免租期。 3.履约保证金10000元,需提前交纳。作为受让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租赁保证金,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保证金用途用于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出租期间,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4.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供暖、 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5.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房屋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6.其他约定事项: (1)受让方须依法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 (2)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章建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3)租赁期间,受让方须负责缴纳租赁物经营期间的税费、土地使用税、房产使用税等各种税费; (4)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5)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征占土地补偿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依法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2.受让方经营范围应包含销售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 3.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4.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不涉及黑名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420平方米房屋,场地面积1.43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商业,项目用途为商业,不得出现禁限目录内的业态 3.占地四至:东至村路,西至村委会,南至村南路,北至空地。 4.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5.该标的所占土地规划用途为生态混合区,在崔各庄乡减量地块范围。 6.该项目所包含1.43亩场地,场地有地上物,为临时建筑,该建筑为原承租方自建自用。 7.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9.该项目原合同已到期,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6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或使用方并清空场地,保证该标的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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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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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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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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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张一帆 |
联系电话: |
18511177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