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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海外新媒体平台推广北京文旅项目(第1~3包)更正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C005021708003

发布时间:2026-09-29      浏览次数: 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6210200184980-XM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利用海外新媒体平台推广北京文旅      

首次公告日期:2026-09-23 15:59    地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xxgg/sjxxgg/zbgg/2026/9/fe271e4f755b4d848d12855c52147104.htm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将原招标文件中的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

需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委内部评审的,按照甲方财务规定执行;

乙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如期完成项目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于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现更正为:

四、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上文提及的费用:

(1)签定合同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约30%, 元(大写: );

(2)签定合同后7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

(3)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内容并通过绩效验收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 元(大写: )

甲方同意在付款通知发出后根据乙方的标准付款条款支付服务费用。若甲方未能支付乙方发出的任何一期付款通知的相应金额,在不限制其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收到逾期服务费前停止或终止全部服务。

如果由于甲方对约定的工作内容做出修改或变更要求、提供的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者由于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工作成果不审批、迟延审批或要求工作内容做出修改等各种非乙方原因而造成乙方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工作成果时,甲方应当顺延乙方工作进度,并在乙方交付了该阶段工作成果文档后的三(3)日内,根据乙方实际进行的工作量增付额外费用。甲方及乙方应当就修改或变更的工作内容及增付的额外费用金额,双方另行协商及签定补充协议。

付款通知所载款项应在发出时即为到期应付款项。在付款通知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的款项,应按每月百分之一点五(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更低)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月计算复利缴纳滞纳金。

其余内容均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更正日期:2026-09-29 14: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3.1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发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本级行政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1号院1号楼        

联系方式:王老师,010-555255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华鑫佳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560号B区112-A98            

联系方式:杨兰、刘栋、张南、阚张毅、李增敏、曹晨、谢成昱,010-605399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兰、刘栋、张南、阚张毅、李增敏、曹晨、谢成昱

电 话:  010-60539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