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0.87%股权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2787003
发布时间:2026-09-29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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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0.87%股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2787003 |
| 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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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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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0.87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3945.15万元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6-9-29 |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就自身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进行判断后决定参与本项目,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4)本方已充分知晓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5)本方已完全具备作为本项目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同意因提供虚假承诺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受让转让标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保证金等额交易价款,并可以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再次对转让标的进行公开转让,同意若重新信息披露的成交价低于本次信息披露的成交价时,补足相应差价,并赔偿转让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及遭受的损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3、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原股东未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原股东是否决定放弃该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请意向受让方知悉。 4、依据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标的企业《公司第五十五次股东会会议决议》,标的企业于评估基准日期后发放了现金股利共3.988亿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公司第五十五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置于北交所备查。 5、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l.cbex.cn/g32026bj1000514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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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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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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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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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87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70401775C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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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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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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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451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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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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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年度(2025)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168,949.1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107,285.96 |
净利润(上年度): |
81,290.03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330,476.22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25,118.3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305,357.92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6-8-31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133,834.15 |
利润总额: |
84,949.34 |
净利润: |
64,436.71 |
| 资产总额: |
400,169.83 |
负债总额: |
32,318.34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367,851.49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
1.75 |
|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
|
3.49 |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
0.87 |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
|
1.97 |
|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
|
5.24 |
|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
|
0.44 |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
|
0.44 |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
1.75 |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1.31 |
|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
|
2.18 |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
3.49 |
|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
2.84 |
| 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
|
2.18 |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
|
1.75 |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
|
1.75 |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
3.49 |
|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
|
0.87 |
|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
|
0.87 |
| 云南澜沧江实业有限公司 |
|
0.87 |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
|
3.49 |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
|
3.49 |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0.87 |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52.19 |
|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
1.75 |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
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