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5580001
发布时间:2026-09-21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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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5580001 |
| 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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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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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比例: |
7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666.16万元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6-9-21 |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99.84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项目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公告、《永泰县东部新城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同意转让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的复函》等文件及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之全部内容,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自愿承担与交易相关的全部风险和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否则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上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条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4)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将会依据转让方要求配合进行后续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 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方同意在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将标的企业截至2026年8月31日所欠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的全部债务及利息(具体金额及债权人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合计为人民币1737.91211万元)分别足额偿还至各债权人指定账户。 (7)本方同意完全理解并接受《永泰县东部新城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同意并知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仍为案涉特许经营协议的履约主体,须继续全面履行案涉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与责任;本方对标的企业履行案涉特许经营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 (8)本方知悉并接受《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666.16万元,其中,转让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70%股权比例对应转让底价为466.312万元,转让方湖南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标的企业30%股权比例对应转让底价为199.848万元。若本项目产生竞价,成交价格中溢价部分按照各转让方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标的企业主要资产为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永泰县东部新城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形成的特许经营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仍为案涉特许经营协议的履约主体,须继续全面履行案涉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与责任;受让方须对标的企业履行案涉特许经营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永泰县东部新城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经营期至2043年10月止。 3.标的企业截至2026年8月31日所欠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的全部债务合计为人民币1737.91211万元(具体金额及债权人情况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4.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l.cbex.cn/g32026bj1000117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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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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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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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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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5MA2XT6F00W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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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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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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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6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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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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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年度(2025)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320.24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5.76 |
净利润(上年度): |
5.76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2,509.75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2,080.23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429.52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6-8-31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213.2 |
利润总额: |
28.52 |
净利润: |
28.52 |
| 资产总额: |
2,480.65 |
负债总额: |
2,022.85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457.8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0 |
| 湖南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