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北控水质处理有限公司80%股权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5378001
发布时间:2026-05-28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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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佛山三水北控水质处理有限公司80%股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5378001 |
| 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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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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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8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11048.8万元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6-5-28 |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1104.88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规定等规定,履行相应交易程序。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发生受让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意向受让方未签署或逾期签署《动态报价承诺函》的;③动态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我方同意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为总价款的5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及相应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在完成厂区移交、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3)我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我方同意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 (5)我方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取得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意变更股权的书面文件。 (6)我方知悉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贷款本金余额共计9049.20万元。我方同意完成厂区移交、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后,确保标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佛项字第2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佛项字第25号)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正常还本付息。 (7)我方知悉转让方于2018年3月1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佛山分行2018佛保字第1号)为标的企业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方同意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5日内,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意,解除转让方担保责任,如银行不认可我方担保,我方应当提供股东借款,由标的企业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解除转让方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原股东未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原股东是否决定放弃该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请意向受让方知悉。 3、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取得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意变更股权的书面文件,转让方予以配合。 4、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贷款本金余额共计9049.20万元。转受让双方完成厂区移交、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以下简称厂区移交日)后,受让方应确保标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佛项字第2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佛项字第25号)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正常还本付息。如厂区移交日后,标的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责任并赔偿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转让方于2018年3月1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佛山分行2018佛保字第1号)为标的企业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受让方应当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5日内,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意,解除转让方担保责任,如银行不认可受让方担保,受让方应当提供股东借款,由标的企业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解除转让方担保责任。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未按上述期限解除转让方担保责任的,每延迟一日,应按贷款本金余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转让方担保责任被解除,且转让方有权单方向银行发出撤销担保函,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和标的企业自行承担。 6、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l.cbex.cn/g32025bj1000882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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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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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佛山三水北控水质处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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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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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0MA4UMBLW7M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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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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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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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32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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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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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年度(2025)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4,915.592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1,432.029 |
净利润(上年度): |
1,381.785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23,716.673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11,685.313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12,031.36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6-4-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1,596.962 |
利润总额: |
479.548 |
净利润: |
1,622.228 |
| 资产总额: |
23,840.762 |
负债总额: |
10,187.174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3,653.589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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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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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