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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16%股权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5232001

发布时间:2026-02-06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0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16%股权 项目编号: S110000D013105232001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北京熙诚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16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挂牌价格: 23022.9717万元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6-2-6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6906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 (3)本方已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本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方和审核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愿承担因自身资格不符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如因本方不符合相关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导致股权转让未获核准、备案或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全额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以继续追偿。 (4)本方已充分知悉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本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5)本方知悉原股东株式会社大和证券集团总公司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6)本方知悉本项目与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33%股权项目(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打包转让,同意在递交此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33%股权项目的受让材料,并按照规则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方若因自身原因不符合以上任一项目受让资格条件及法律法规要求,导致打包项目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与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33%股权项目(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打包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同时应当受让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33%股权项目。 2.本项目转让底价为23022.9717万元。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本项目和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33%股权项目的转让底价之和,即70556.3669万元。如溢价成交,成交价格总和较转让底价总和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两宗项目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4.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5.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提请各意向受让方关注,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l.cbex.cn/g32026bj1000055
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注册资本(万元):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6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01Y6PK26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95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审计年度(2024)
营业收入(上年度): 4,726.1 利润总额(上年度): -6,989.67 净利润(上年度): -13,471.18
资产总额(上年度): 85,657.58 负债总额(上年度): 21,898.8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63,758.78
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年度 2026-1-31财务报表【月报】
营业收入: 26.29 利润总额: -678.64 净利润: -678.64
资产总额: 59,927.2 负债总额: 3,615.43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56,311.77
企业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东持股比例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33
株式会社大和证券集团总公司 51
北京熙诚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