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水株式会社50%股权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5050001
发布时间:2025-12-04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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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北水株式会社50%股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5050001 |
| 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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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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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5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230.76万元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12-4 |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25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已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标的企业属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特定资格条件,决定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本方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5)本方已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标的企业属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将自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相关政府部门及资金交易的审批、备案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支付、标的企业所在地的股权变更、银行账户变更等相关手续(如涉及)),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因本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作为违约金,并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一切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由本方承担。(6)本方已知悉并接受标的企业股票的转让必须有标的企业董事会全体董事出席并承认。 5、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需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转让标的、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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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标的企业2024年度专审报告。 2、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本项目存在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标的企业属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相关政府部门及资金交易的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如涉及)。转让方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转让方或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 5、根据标的企业章程,标的企业的股票的转让必须有标的企业董事会全体董事出席并承认,标的企业章程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6、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醒竞买人特别关注,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l.cbex.cn/g32025bj1000656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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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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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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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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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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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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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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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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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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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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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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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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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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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年度()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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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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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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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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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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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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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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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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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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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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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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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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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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