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20.91%股权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4624001
发布时间:2025-07-16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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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20.91%股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4624001 |
| 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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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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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沈阳铁路运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20.91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549.64万元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5-7-16 |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164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同时意向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损失的,转让方可以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3)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且交易完成后,将按照转让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公司名称,删除“沈铁”字样,并及时修订标的企业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保证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已知悉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实缴到位,同意转让方未实缴部分出资义务由我方承担;我方承诺于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日完成上述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5)本方承诺若因本方原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事项,本方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至交易所的全部保证金。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219.5122万元,实收资本964.5122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255万元,实缴0元,受让方应当承担缴足上述未缴出资的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l.cbex.cn/g32025bj1000297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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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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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长春市沈铁物流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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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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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91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3338748818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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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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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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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0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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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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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年度(2024)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11,496.26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1,871.25 |
净利润(上年度): |
-388.31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37,710.71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35,930.59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1,780.12 |
| 审计机构: |
辽宁正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5-5-31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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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924.03 |
净利润: |
-817.34 |
| 资产总额: |
33,706.79 |
负债总额: |
32,738.38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968.4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长春市德昌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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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 吉林省德阳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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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 沈阳铁路运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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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 |
| 长春恒兴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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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 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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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