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任丘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2637001
发布时间:2023-09-27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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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中电任丘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2637001 |
| 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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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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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任丘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20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任丘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13750万元 |
| 挂牌期间: |
40 |
挂牌日期: |
2023-9-27 |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412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9190万元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剩余4560万元交易价款,我方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或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知悉并承诺将按照各《借款协议》约定利率支付本项目债权未结利息及新增债权本息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计息日截至本方支付完成本项目债权部分全部价款之日止。(4)本方知晓并认可《中电任丘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承诺按照方案相关要求承担责任与相应安置费用。(5)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交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愿意承担全部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或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6)本方同意若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为40个工作日,前20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期,不接受意向受让方受让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为信息正式披露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 2、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3750万元。其中转让方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8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5211.54277万元,转让方任丘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2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1302.885693万元。转让方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7235.571537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价格的溢价,并按照转让方各自转让底价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3、本项目债权金额7235.571537万元,其中6385.571537万元为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截止至2023年9月15日的持有的本息和,2023年9月15日至受让方支付完成本项目债权部分全部价款之日的未结利息按照各自《借款协议》约定利率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相关《借款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剩余850万元为2023年9月22日转让方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的新增借款本金,并将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继续追加不超过150万元借款,相关利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利率支付,计息日截至受让方支付完成该新增债权本金之日止,《借款协议》置于北交所备查。 4、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其中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缴资本4000万元,任丘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缴资本1000万元,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期限缴足。 5、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具体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中电任丘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6、标的企业与任丘市伟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楼宇买卖合同纠纷,依据2022年7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9民终2480号民事判决书,标的企业上诉失败,维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即标的企业退还任丘市伟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房款480万元,并赔偿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的企业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段。 7、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l.cbex.cn/g32023bj1000649 |
| 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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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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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中电任丘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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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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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82MA0D1WTB66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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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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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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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1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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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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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年度(2022)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3,663.89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26.96 |
净利润(上年度): |
26.96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13,013.17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8,410.89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4,602.28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3-7-31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99.57 |
利润总额: |
-271.92 |
净利润: |
-271.92 |
| 资产总额: |
13,174.5 |
负债总额: |
8,844.14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4,330.36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80 |
| 任丘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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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