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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507,314股股份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0233002

发布时间:2021-11-12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0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507,314股股份 项目编号: S110000D013100233002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0.067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挂牌价格: 2856.8万元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1-11-12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自动延期: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需交纳857.03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上述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转让价款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上述保证金相应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最终竞价成功的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转让价款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或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的;(2)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价文件;或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竞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遗漏、误导情形影响本转让项目和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没有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7)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并同意全部转让价款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07]5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3)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4)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将已交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在被扣除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支付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5)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合作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包括不限于具有合法存续(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①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②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③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于2017年7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属于内资股,且不属于H股“全流通”范围。标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最新公司章程等基础信息按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对外公开发布。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不意味着其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3、其他需披露事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http://l.cbex.cn/g32020bj1000856-2
数据来源: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注册资本(万元):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067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31741675X6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10,000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审计年度(2019)
营业收入(上年度): 1,902,184.5 利润总额(上年度): 净利润(上年度): 320,598.5
资产总额(上年度): 70,988,502.9 负债总额(上年度): 65,205,396.5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5,783,106.4
审计机构: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本年度 2020-11-30财务报表【月报】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企业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东持股比例
其他 -999,999,999 99.64
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999,999,999 0.07
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 -999,999,999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