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68,275,91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6.12%股权)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1020100014
发布时间:2020-12-17 信息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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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68,275,91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6.12%股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1020100014 |
| 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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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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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 转让比例: |
76.12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984100万元 |
| 挂牌期间: |
40 |
挂牌日期: |
2020-12-17 |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时前交纳200,000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待北交所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后,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2、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次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 (6)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且充分的尽职调查,自行了解标的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或有风险、风险控制体系、人员状况等情况,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各项瑕疵和风险,并在充分认可标的企业现状的基础上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视同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以及自行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掌握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5、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如适用)、《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届时应适用的各项法律规定,下同)及/或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审核要求,自行对自身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及监管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股份,且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积极配合办理监管机构核准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在本次股份转让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前,由转让方继续履行股东义务,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7、意向受让方须在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同时,按照附件《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可自行下载)的格式和内容签署《承诺函》并提交北交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自身、其所控制的实体及其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三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3)意向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4)意向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清晰,并真实、准确、完整地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意向受让方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人关系。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情形外,股权结构中不存在理财产品。意向受让方以及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一家; (5)意向受让方自身、其所控制的实体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具备与投资行为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中:①就受让5%以上股份的意向受让方,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②就受让25%以上股份的意向受让方、或拟成为持股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之意向受让方(“主要股东”),除满足本条前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最近三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三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能够制订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③就受让50%以上股份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意向受让方(“控股股东”),除满足本条前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五年持续盈利;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具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合并计算。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或者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中居于控制、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合计持股比例对应类别的股东条件。 (7)意向受让方若为非金融企业,则除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外,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8)如意向受让方为公司性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应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审慎性条件;如意向受让方涉及金融业综合经营、国有资产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金融业综合经营相关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意向受让方为外资机构,还应具备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适当资格,并满足相应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9)意向受让方承诺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通过派出具有履职素质和能力的股东代表参与公司治理。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控股股东的,承诺将建立健全实业板块与证券公司板块的法人、资金、财务、交易、信息、人员等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 (10)受让方确定后应直接持有标的企业股份,不存在未经核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标的企业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为他人利益持有标的企业股份的安排,不存在股权托管、公司托管、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形式变相转让标的企业股份的约定或安排。意向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关于入股证券公司后其所持证券公司持股期限的相关要求,且在股份锁定期间内不得质押所持标的企业股份; (11)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按时足额交纳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股份转让价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从以意向受让方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的前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息预披露阶段,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登记。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l.cbex.cn/g32019bj1000842 |
| 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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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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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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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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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6.12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742550597A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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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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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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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150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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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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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年度(2018)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117,675.11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17,677.96 |
净利润(上年度): |
15,674.44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1,650,854.28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970,343.36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680,510.92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19-11-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101,085.99 |
利润总额: |
29,094.41 |
净利润: |
18,332.66 |
| 资产总额: |
1,833,197.05 |
负债总额: |
1,143,673.03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689,524.02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 |
-999,999,999 |
1.24 |
|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
-999,999,999 |
76.12 |
| 广州市黄埔龙之泉实业有限公司 |
-999,999,999 |
4.71 |
| 深圳市润隆乐华投资有限公司 |
-999,999,999 |
8.19 |
|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
-999,999,999 |
6.2 |
| 海口市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999,999,999 |
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