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设备工程造价咨询项目(03标) -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JTF1A260002)
发布时间:2026-07-06 15:56:07
一、招标条件
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设备工程造价咨询项目(03标) (招标项目编号:
JTF1A260002 )
,已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 (
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京发改(审)[2023]836
) ),资金来源为
政府投资(地方)
,出资比例为
40%市级财政性资金、60%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
,招标人为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与范围:
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设备工程造价咨询项目(03标),详见造价咨询服务要求
招标暂估金额:
2260737
(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
北京市辖区内
其它说明: (1)服务期: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完成。
(2)本项目工程概算(估算)投资额:107654.1600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有下列条件方可参与投标活动:(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近5年至少已独立完成1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业绩,并且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造价咨询指过程造价咨询或结算造价咨询或结算审计)。
(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且与本单位有社会保险关系,中级(含)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城市轨道交通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经验,并至少担任过一项城市轨道交通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4)投标人未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进入清算程序,未被宣告破产,未出现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本招标项目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惩戒方式。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6-07-07 17:00:00 - 2026-07-13 17:00:0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在线获取方式
招标文件获取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招标文件是否收费: 否
其它说明:
本项目无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须通过网络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6-08-06 10: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在线递交方式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其它说明: (1)现场开标地点(采用现场方式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安门办公区三层开标区(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68号)(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凡下载招标文件者,方可通过网络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上传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的回执时间即为递交成功时间,投标人应保留回执。
六、其他公告内容
其他公告内容 :
(1)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2)潜在投标单位必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递交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应至少有一个联合体成员下载招标文件)。
潜在投标单位必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递交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应至少有一个联合体成员下载招标文件)
七、公告发布媒介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10层1003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
010-88354433
电子邮件:
无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人账号:
无
招标人开户行:
无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联系人:
白工、刘工、魏工
联系电话:
(010)88354433-335、13720096124、13720096251
电子邮件:
guoxingd66@163.com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代理机构账号:
30206098015934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
平安银行北京神华支行
声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招标项目交易中心仅提供招投标信息及开、评标场所等见证服务,不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招标过程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及解释。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