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调查结果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经过调查,此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接到过质疑,故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投诉条件。
综上,我局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