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决定不予受理,原因如下:
1.投诉人未提交其属于所投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未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据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规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