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原因如下:
1.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投诉人投诉事项为:中标人早已内定,这次招投标只是走个过场,在这村里生活的村民都知道施工的是谁,这个项目的精装修、低压线路施工、10千伏线路施工、室外装修等早已确定中标人。经查,该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事项中标人内定等,仅为投诉人的猜测,且投诉人未提供针对投诉内容的证据资料及有效线索。
2.投诉人未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据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规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
2022年7月19日